Article 36

In force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或者行业指导职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在实施备案公告、监督检查过程中,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指定产品和服务或者利用职权影响、限制当事人自主选择权的;

(四)在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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