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