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