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三章 信息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买卖或者违法使用、传播采获信息;(二)利用采获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三)擅自提供、复制、翻拍或者删改、隐匿、毁弃采获信息;(四)违法使用采获信息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