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技防系统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加强对采获信息的管理,保障信息安全。

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技防系统的采获信息留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留存期满,公安机关没有要求提取的,即可以自行封存或者消除。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