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对本经济特区旅馆实行星级评定。星级评定工作由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实行动态管理。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星级旅馆从财政、税收、宣传促销、节能环保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未被评定星级的旅馆不得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经营活动。鼓励、引导、支持旅馆参加星级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