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在道路两侧或者居民区屠宰犬只,或者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丢弃死亡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5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