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有效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1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