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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未到指定场所销售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10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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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