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证》,该养犬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