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或者单位处5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