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