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犬只死亡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经检疫诊断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