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从事犬只诊疗、养殖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和工商登记后,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