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销售犬只应当到指定的场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本地区犬只销售的场所,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