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

义务教育阶段以政府办学为主,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小学可以适量举办,由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把关;鼓励举办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职业中专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幼儿园。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