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全日制民办教育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公办学校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获得的合理回报,属于国有资产收益,应当进入财政专户。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