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全日制民办教育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民办学校的筹设和正式设立实行分级审批:(一)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职业中专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或者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多种办学层次并存的学校以及具有特色专业的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