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民办学校的筹设和正式设立实行分级审批:

(一)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职业中专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或者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多种办学层次并存的学校以及具有特色专业的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