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全日制民办教育若干规定Article 12In force民办学校的筹设和正式设立实行分级审批:(一)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职业中专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或者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多种办学层次并存的学校以及具有特色专业的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