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防范第十三条有效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学校应当将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的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