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污染村道或者影响村道安全畅通的,或者损毁、擅自移动、涂改村道标志、擅自设置其他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