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