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未按时到位的;(二)侵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三)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四)在农村公路建设中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个人集资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