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未完工项目的建设资金以及当年节余的养护和管理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