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县道、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告村民委员会并告知村民。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