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养护困难的农村公路,可以委托国道、省道养护单位养护,也可以采取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等方式进行养护。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群众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