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职权、期限和程序予以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实行行政许可之外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