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第八条已废止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许可范围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