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开展培训;

(二)在注册地开展培训;

(三)聘请持有教练员证的人员执教;

(四)教练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使用规定的标识、标志,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检测;

(五)如实填写培训记录。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