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从业人员培训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开展培训;(二)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三)聘请持有教练员证的人员执教;(四)教练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使用规定的标识、标志,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检测;(五)如实填写培训记录。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