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机动车配件经销实行质量保证制度。经营者对经销的零配件应当标明保证内容和时间,对在质量保证期内,因零配件质量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