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及配件经销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实行配件采购登记制度,建立配件登记档案,实行重要配件入库制度。不得使用下列配件维修车辆:(一)假冒伪劣配件;(二)国家明令淘汰的配件;(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配件;(四)修复配件。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