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及其服务对象和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