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及其服务对象和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