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机动车维修经营及配件经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培训等运输服务。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