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