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客、货运/第一节 客运第十九条已废止客、货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禁止使用下列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一)超过有效期的;(二)采取伪造证明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三)严重污损、无法辨认的;(四)伪造、涂改的;(五)擅自转让的。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