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河道采砂权的,应当征求地质矿产、交通运输、航道、环境保护、海洋、渔业、海事和铁路等部门的意见,上述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