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九条已修改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开采。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再核发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内容包括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名称、采砂范围、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限、采砂作业工具名称和数量、规模控制及卸砂点等。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