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申请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用船舶采砂的,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船员证书齐全。

河道采砂权应当进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的具体工作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