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申请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营业执照;(二)用船舶采砂的,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船员证书齐全。河道采砂权应当进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的具体工作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