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接受车辆超限检查的,可以中止其运行。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驶、自行卸载,并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因超限运输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