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增设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达到下列要求:(一)增设的平交道口,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要求;(二)有旧道口的不得开设新道口;(三)商业区能集中开设道口的,只开进出两个道口;(四)道口应当按照标准修建,铺装材质应当与行车道路面相同,铺装距离不得小于5米;(五)桥头引线150米范围内不得开设道口;(六)民用道口控制在3米以内,经营性道口控制在8米以内。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