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在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