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研究与生产用地、项目所属企业用地、为实施项目而新建或者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并享受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