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认定制度,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在特区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市场前景、风险程度的评估和技术等级、知识产权状况的认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