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学校产权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学校的性质,不得侵占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学设施、设备。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学校校舍、场地和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