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学校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及时移交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及时整改,符合要求后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