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州、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所属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