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各国家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及宗教场所、大型宗教活动的主持人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第一责任人。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