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每三年、各县、乡(镇)每两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表彰大会,对获得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每年八月为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