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州、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保障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专项经费。所需经费分别按州、县、乡、村、居委会不同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

自治州鼓励社会各界向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受到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