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州、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法治保障。自治州州、县文化宣传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列为日常工作。党校、中等专业学校、初高中教育,应当设置中国历史、民族史、地方史以及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内容。组织部门在提拔任用干部时,应当考核相关知识和政策。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